論夫妻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及其法律約束力
論文堡
日期:2023-04-13 14: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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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本文通過明確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效力后果,希望對約定分別財產制的精細化構建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當婚姻法研究集中于法定夫妻財產制下財產歸屬、債務承擔等問題時,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視角或許可以提供一個新的研究進路。
第一章 問題的提出
第一節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界定
一、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基本內涵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是指,夫妻雙方沒有書面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而是以口頭或默示形式進行約定,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持續、穩定地以實際行為對雙方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各自所有、獨立管理和處分。其與書面約定財產分別的相同之處在于二者都是男女當事人對所得財產“各自所有”,對各自財產享有單獨的所有權,不同之處在于前者未采用書面形式,而是以口頭或默示形式進行約定。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屬于夫妻財產法中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研究范疇。夫妻財產制又稱婚姻財產制,是指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各種夫妻財產制的設立、變更與廢止,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夫妻債務的清償,婚姻終止時夫妻財產的清算和分割等問題。按夫妻財產制發生的根據,可以將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前者指男女雙方婚前或婚內均未就夫妻財產關系作出約定,或所作約定無效時,依據法律規定直接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后者指由夫妻雙方以約定的方式,選擇適用的夫妻財產制,具有優先于法定夫妻財產制的效力。就本文研究對象而言,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相關法律問題屬于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范疇。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屬于分別財產制的研究范疇。根據夫妻財產制的內容,大體上,可將其分為兩大類型: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共同財產制是夫妻雙方所得財產的部分或全部由雙方共同所有的一種夫妻財產制,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行使權利,承擔義務,具有平等的管理權、用益權和處分權,婚姻關系解除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公平分割。由于兩大財產制相互借鑒、彼此融合,按照共同財產的范圍不同,共同財產制又可以細分出若干亞型,包括:一般共同制、動產及所得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勞動所得共同制。其中,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我國、法國和俄羅斯都將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的一種,不同學者對其內涵界定略有差異。例如,有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對個人財產單獨行使用益權、管理權和處分權,但不排斥妻以契約形式將其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于夫,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也有學者認為,分別財產制是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對個人財產單獨行使用益權、管理權和處分權,但實行分別財產制并不排除雙方約定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由他方。第一種定義體現了分別財產制的發展源流,但沒有指出當代的分別財產制也允許夫將個人財產的管理權交付于妻,不符合當代男女平等的精神。第二種定義彌補了這一缺陷。結合上述學者的定義,本文認為分別財產制是指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及婚后所得財產均歸各自所有,對各自所有的財產單獨行使管理權、用益權或處分權,各自對其所負債務獨立承擔責任,結婚不對夫妻雙方的財產權益發生實質影響。但不排斥一方或雙方的用益權、管理權和處分權受到部分限制,也不排斥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就本文而言,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屬于分別財產制的研究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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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否定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弊端
一般認為,依據《民法典》第 1065 條,約定夫妻財產制必須采書面形式,缺乏書面這一要件,只能推定當事人實行的是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由此推導出非書面約定的分別所有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家庭財富積累不足、離婚率不高的年代,對當事人沒有書面約定卻財產分別的行為認定為共同共有基本不成問題。但是隨著家庭財富積累增多,人們權利意識增強,離婚率逐年攀升以及夫妻共同體程度下降,對財產分別所有僅因缺乏書面形式就認定為共同共有,存在以下弊端。
一、違背當事人意志、損害個人合法權益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私人財產總量增加、種類和來源復雜,人們對財產歸屬有了更多元化、個性化的訴求。伴隨市場經濟的自由精神向社會生活滲入,男女地位日趨平等獨立,個人主義理念在家庭領域開始蔓延,婚姻共同體程度正在下降,家庭穩定性較以往降低。婚姻生活中的沖突越來越頻繁。婚姻解體和婚姻重組也被看成是中國現代化進程中的一種可預見性后果。出于保護個人所得財產、自主行使個人財產權以及防范離婚風險的目的,越來越多的夫妻愿意實行財產分別所有。盡管欠缺書面形式,但他們身體力行、親自實踐的夫妻財產關系才是其真實意志的表達。如果墨守成規,仍對其強行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不僅與當事人實際財產關系狀態嚴重不符,背離了客觀真相;而且違背了當事人自主選擇雙方財產關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個人合法財產權益。
首先,否定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使夫妻一方沒有付出卻可以共有另一方的勞動所得,對努力付出者甚為不公。對實際已經實行財產分別的當事人而言,雙方已不愿彼此共享。如果強行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可能引發財產權屬爭議,甚至造成嚴重不公。例如,夫妻一方甲不務正業也不盡家庭義務,另一方乙獨自操持家務、照顧孩子的同時辛苦創業。最終乙對甲忍無可忍提起離婚訴訟。審理期間,乙的公司得到巨額訂單,收益頗豐。此時如果仍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甲就可以不勞而獲,乙個人辛苦經營的收益就無法得到保護。最高院就認為,審理實踐中夫妻雙方在分居期間的財產收入實際已經相對獨立,雙方各自控制和支配使用自己占用的那部分財產。④如果讓這些貌合神離的夫妻被迫繼續適用法定共同財產制,顯然與事實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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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正當性證成
第一節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現實基礎
當代社會,生產力發展使個人財富積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導致男女日趨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態弱化了男女雙方合作程度;獨生子女政策強化代際關系的同時對夫妻關系造成沖擊。其結果是,無論感情牢固與否,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開始具有財產分別所有的廣泛需求和強烈意愿。“法律的道德性……服務于更為廣泛的人生目標……法律的內在道德中蘊含的對人的理解……即自我決定的能力”,“法律的終極原因是社會的福利”。因此法律的道德性要求對社會廣泛存在的財產分別需求作出回應。
一、生產力的發展
夫妻財產關系作為生產關系的一部分,必然受到生產力發展的影響。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生產力不斷提高。不僅使個人和家庭財富在“量”和“質”兩方面發生改變,而且,科技進步帶來了支付方式的全面革新。這些因素都對夫妻財產關系產生深刻影響。
(一)家庭財富總量增加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目前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我國 2019 年國內生產總值990865 億元,國民總收入 988458 億元;而 1980 年我國工農業總產值僅 6619 億元,國民收入 3630 億元。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民收入大幅提高,個人和家庭財富得到迅速積累。2019 年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0733 元;而 2000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僅 6280 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只有 2253 元。目前,我國高收入組人均可支配收入已達 76401 元。伴隨居民收入增加,城鄉居民恩格爾系數呈明顯下行趨勢。1978 年中國城鎮和農村居民恩格爾系數分別為 57.5%和 67.7%,而 2019 年全國居民恩格爾系數已降為 28.2%,其中城鎮為 27.6%,農村為 30.0%。胡潤發布的《2018 年中國企業家家族傳承白皮書》顯示,我國大陸地區擁有千萬資產的家庭超過 160 萬戶,擁有億萬資產的家庭超過 11 萬戶。個人百萬年薪已不再是新鮮事。如果考慮到房地產市場帶來的紅利,資產逾百萬的家庭更是相當普遍。
個人和家庭財產數量的急遽增加導致夫妻雙方產生財產分別的需求。首先,家庭財富有了大量積累和剩余,個體產生自主支配的需求。按照馬克思主義的歷史唯物觀,“私有化”伴隨“剩余”的產生而發生。收入低時,夫妻雙方全部所得均用于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沒有可供自由支配的財產剩余。只有當收入較高,滿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后仍有大量財產結余時,個人才會產生“私有”的意愿。最高院主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在解釋《民法典》第1064 條時提到“夫妻一方對外投資經營的情況下,基于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另一方受益是常態。而由于生產經營風險巨大,如果另一方受益較少卻負擔巨額債務的,存在權利義務失衡。”“另一方受益較少”就隱含了,從事經營的一方,如果有巨額收益,一般不會和另一方共同共有,而是大部分歸個人所有。本文13 號訪談案例,丈夫 70 歲,資產過億,常年在外干工程。妻子在南方老家獨自帶大兩個孩子。丈夫說:“每年給她們娘仨夠花的就行了。媳婦也不知道我有多少錢。這錢肯定只有我自己掌握。”考慮到經營債務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巨大風險,認定雙方財產分別所有的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妻子反而不失為一種有力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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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價值泉源
在“同居共財”的傳統倫理觀念和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法定規則下,承認當事人財產分別所有的需求,對其非書面形式的約定賦予法律效力,是順應了時代發展,還是違背了主流價值觀念,值得深思。黨的十八確立了具有強大感召力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我國民法典編纂從一開始就確定了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重要思想。以此為標尺,對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效力認定這一問題進行檢視和測度,如果其能彰顯、落實并推動核心價值的實現,那么我們就不應當僅因其欠缺書面形式而對其效力予以否認。
一、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自由價值
我國《民法典》第 1041 條開宗明義,將婚姻自由作為婚姻家庭編的首要原則。婚姻自由不僅指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還應當包含婚內自由。張文顯教授在2019 年 8 月 31 日“家事法中的法理”學術研討會上提出:“目前我國基本實現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如何在婚姻存續期間實現自由是法理學者和婚姻法學者需要共同研究的問題。”但是,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自由的實質是個人的獨立與社會的整合,因而是個人與社會之間雙向的權利和義務配置。”婚內自由亦是如此,其必然受到婚姻義務與責任的限制,被家庭倫理所約束。因此,婚內自由必然不能通過不理家庭事務、不盡婚姻義務來實現,更不能通過性自由來獲取。實現婚內自由的根本路徑,甚至是唯一路徑,只能是婚姻當事人對各自所得財產的自由支配。法定共同財產制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所得歸屬和婚姻關系解除時的財產分割,更注重分享、更強調義務和責任。個人自由受到共同財產權的牽絆,當事人的自治空間有限。因此,具有自由價值訴求的群體就會“以腳投票”,以實際行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承認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法律效力,不僅是對當事人財產分別意志本身的尊重,而且更進一步地,使男女雙方獲得財產獨立;從而允許個體自由安排生活,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生活方式。在不涉及婚姻生活基本義務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內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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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認定規則
第一節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認定的一般規則
一、先決條件:夫妻雙方均無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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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條件:夫妻雙方財產分別的客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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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認定規則
第一節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認定的一般規則
一、先決條件:夫妻雙方均無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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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要條件:夫妻雙方財產分別的客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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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典型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認定的特殊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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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法律約束力的外部效力
第一節 分別所有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清償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 37 條規定,對《民法典》第 1065 條第 3 款“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夫妻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因此夫妻一方主張相對人知道夫妻雙方實行財產分別所有的,應對此進行舉證。例如,債權人知道夫妻分居或一方起訴離婚的,還借貸給夫妻一方,顯然只能認定為該方個人債務;或者夫妻雙方或一方以口頭形式對外公示實行分別財產制的,由于第三人在知悉的情況下仍愿意簽訂合同,因此該合同產生的法律效力僅及于合同當事人。債權人不知道分別所有約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應遵循法定夫妻財產制規則,此點并無疑義。本文主要討論債權人知道約定的情況下,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與清償規則。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與法定范圍
(一)分別所有下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厘清
依據《民法典》第 1064 條,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有三種,包括:共債合意,日常家事和共同用途。其中,第一種“共債合意”是指夫妻對外舉債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具體又包括共債共簽和事后追認兩種情形。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當然是共同債務。這在分別財產制夫妻也不例外。《民法典》第 1060 條規定的日常家事代理權顯然不區分夫妻財產制統一適用。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由夫妻雙方共同承受。日常家事代理權債務在夫妻共同生活過程中產生,以婚姻關系為基礎。此類債務承擔的前提不是夫妻財產制度。故分別財產制下,日常家事代理權產生的債務也應當是夫妻共同債務。有疑問的只是共同用途債務在約定分別所有時是否亦為共同債務。即《民法典》第 1064 條但書規定能否適用于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夫妻。
依文義解釋,《民法典》第 1064 條沒有添加“法定夫妻財產制或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等限定條件,似乎應當不區分夫妻財產制統一適用。但依體系解釋,又會有不同的結論。第 1064 條位于《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之第三章“家庭關系”。第 1062 條和 1063 條規定了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財產制,第 1065 條規定了約定財產制,其中就包括約定分別財產制。第 1064 條承接法定財產制之后、位于約定分別財產制之前。如果第 1064 條可以適用于約定分別財產制,那么應當將法定夫妻財產制和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緊密相連,以彰顯兩大夫妻財產制的并列關系。然后將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置于二者之后或二者之前。然而立法未作如此安排,而是將第 1064 條緊隨法定夫妻財產制之后予以規定。與第 1064 條在民法典體系中的位置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第 10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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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諸多修訂回應了我國社會急遽變遷背景下婚姻家庭生活的新要求和新特點。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實施好民法典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保障人民權益實現和發展的必然要求。”民法典貫徹以人民為中心的指導思想,就包括對于民事主體的自決權利予以充分承認和保障,對于民事活動予以積極規范和引導。肯定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法律約束力,既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也是對夫妻財產分別行為的規范引導;既最大限度地實現婚內自由,又充分保障實質公正與家庭穩定團結。
夫妻雙方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現象折射了我國婚姻領域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理念興起。美國學者黛博拉·戴維斯將過去 30 年來中國婚姻制度的嬗變概括為“婚姻的私有化”,包括婚姻向自主協議轉向、對性關系緊密監督的放松以及對共有財產范圍的限縮等。在“自由意志-自己責任”的法理思想下,如果當事人約定了實行財產分別所有,就應當對其效力予以肯認。如此處理,不僅可以最大限度地預防糾紛,而且能夠降低糾紛處理成本。
口頭或默示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盡管缺乏書面形式,但卻被普遍適用,這使得分別所有的夫妻財產關系成為一股暗流,涌動在廣大家庭中。其是否代表了我國未來主流夫妻財產關系模式、將來是否會發展成為西方國家典型的婚內分別、離婚共享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度或未可知。但其的確在夫妻財產制的光譜中構成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法定分別財產制之光譜兩極的過渡中間狀態。事實上,筆者通過訪談案例發現,我國非書面約定分別所有的部分群體在財產分別、財產獨立的道路上走得更遠,他們財產分別程度更徹底,對對方的財產信息不甚關心,甚至不期待離婚時共享財產或補償。從某種意義上說,這是真正的男女平等、獨立和自由。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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