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侵權判定

本文是一篇法學論文,筆者認為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在行為外觀上屬于多數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在結果上,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描述的方法步驟被全面覆蓋,造成了與直接侵權實質上相同的實施結果;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最終獲利并有引誘表現的實施人以及部分提供侵權產品的實施人又具有類似間接侵權的行為表現,處于三種侵權理論爭議的匯聚處。但三種侵權理論在面臨此類專利實施問題的侵權認定時,又不能完全解決,均存在一定的適用障礙。
第一章 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特點及侵權判定困境
一、多主體多步驟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撰寫方式
目前我國業內關于方法專利的撰寫方式分為兩種,單側撰寫與多側撰寫。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由多個步驟組成,通過動作主體(設備、系統或者操作設備及系統的人)、具體的操作步驟、順序來確定整個方法專利的流程。單側撰寫在撰寫過程中將所有動作均以同一個主體作為主語來描述具體的動作與步驟。而多側撰寫則是依據各個主體具體協作執行的方式,采用直觀的交互式的撰寫方式,選擇具體操作步驟的執行主體作為方法步驟的主語進行權利要求的撰寫。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采用單側撰寫方式的權利要求,多個操作步驟的主語相同,撰寫人在撰寫時將所有步驟歸于一個主體作為主語進行技術方案描述。而多側撰寫的方法步驟的主語即為該步驟的動作主體,因此一個權利要求中存在多個主語。
方法專利是由一系列包含時間要素的活動步驟組成的技術方案。在互聯網、云計算、物聯網技術的高速發展下,專業分工進一步被細化,一項含有多個步驟的方法專利技術方案不再僅僅只由一個主體完成操作,而是需要由多個主體分工協作來保證技術效果的實現。與該技術特點相適應的權利要求以多側撰寫的方式出現,該類方法專利在具體實施中面臨著多個主體對方法專利進行拆分實施的實施現狀,侵權判定困難,專利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多側撰寫的權利要求較之單側撰寫的權利要求在進行方法專利侵權判定時難度更大,由于方法專利直接侵權必須滿足全面覆蓋原則,即一個主體實施了方法專利的全部步驟,多側撰寫方式下的方法專利在實施過程中無一個主體完整實施技術方案。目前實務中多采用共同侵權理論和間接侵權理論來處理涉及到多側撰寫的權利要求的案件1,但當參與實施的多個主體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間接侵權的成立又面對“間接侵權以直接侵權的發生為前提”的侵權判定障礙時,如何認定直接侵權,如何確定承擔責任的主體,成為亟待理論界和司法解決的一大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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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特點
(一)多主體之間不存在意思聯絡
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最主要的特點即為多個主體之間不存在侵害目標方法專利的意思聯絡。一般意義上的共同侵權要求共同侵權人有事先的犯意聯絡,參與者之間存在侵權的共謀,對這種有意思聯絡的拆分實施行為的侵權判定在理論上與司法實踐中均沒有障礙。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中,各個行為人之間無共同的犯意或共謀,參與主體之間存在單方(多為服務或產品的提供商家)實施部分步驟,再通過說明書或者其他指示,讓他方(多為消費者)實施剩余的方法步驟的使用情形,從而使得另一方的行為與自己的行為達到技術上的結合,實現對方法專利步驟完整的實施。消費者作為技術方案實施的部分參與者,多為普通無生產經營目的的網絡或服務用戶,法律無法要求消費者對方法專利的存在有認識,也無法對其對自己的實施行為為完整實施方法專利的一環有了解,因此消費者對最終侵害結果的造成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多主體之間無意思聯絡是該類實施行為在侵權判定上存在法律困境的重要原因。
(二)兩種侵權形態
無意思聯絡的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的侵權行為的具體侵權類型根據參與者的參與形式分為以下兩種不同情形:1.被訴侵權人提供侵權設備的情形:被控侵權人沒有實施具體步驟,將設備提供給用戶,用戶往往為沒有生產經營目的的消費者,用戶在設備的正常使用過程中,僅僅依賴該設備或者也基于技術本身的原因利用了其他網絡供應商的設備實現了對方法專利方案的實施,而被控侵權人卻沒有實施方法專利的任何一個步驟。2.被控侵權人參與步驟實施并提供具體服務的情形:被控實施人參與了方法專利部分具體步驟的實施,剩下的步驟由一個或者多個第三方主體實施,整體行為相加客觀上全面覆蓋了整個技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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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探索
一、我國司法實踐典型案例
(一)珠海格力訴廣東美的案:方法專利的“使用”行為初探
格力電器公司擁有一項發明專利。由該方法專利的權利要求可見,該方法專利為典型的多主體多步驟方法專利,涉及的執行主體包括遙控器與空調器主機。
在本案被告美的公司的具體實施場景中,“舒睡模式 3”的設置由用戶與遙控器、空調主機一起分工完成,在操作過程中,實現了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 2 所有步驟的完整實施。用戶在購買空調和遙控器后,用戶就成為了空調和遙控器的所有權人與實際控制人,空調與遙控器的實施行為歸于用戶,沒有生產經營目的的用戶作為單一主體,完整實施了涉案方法專利權利要求 2 的全部步驟。而空調售賣者美的公司沒有實施任何涉案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任何步驟。
一審法院在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涉案空調的運行實現了對涉案方法專利權利要求的覆蓋后,從原因力的角度,判決美的公司構成侵權。美的公司以其沒有參與方法專利任一步驟的實施進而不構成對專利方法的使用為由,進行上訴。美的公司認為,作為空調器與遙控器的生產廠家,其只進行了空調與遙控器的生產與銷售,而涉案專利被實施發生在銷售后用戶的使用過程中。涉案專利為空調器的使用方法而不是空調器的制造方法。美的公司在空調器的制造過程中并不涉及對涉案方法專利的“使用”,不是侵權主體。對方法的保護不能延及產品。
二審法院從實質正義角度出發,認為既然美的公司要達到制造具有“舒睡模式3”的空調器的技術要求,勢必要進行相應的設置、調配,以確定該模式能夠正常運行進而投放到市場,提供給目標消費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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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我國相關司法判決意見的評述
(一)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侵權形態較為統一
通過上文對我國目前司法實踐中四個典型案件基本案情的介紹和法院判決的梳理可以看到,四個案件類型具有相同點,都是通過侵權設備實施了最終的技術方案的侵權類型案件,設備提供方在方法專利的使用場景下,沒有進行方法專利步驟中任何一個步驟的實施,只是提供了產品。珠海格力案中,美的公司提供了在客戶操作下即可實施格力公司涉案專利全部步驟的空調及遙控器;西電捷通案中,索尼公司提供了在用戶使用下,能夠與“ap”供應者、“as”認證者三方主體共同實施了西電捷通方法專利的智能手機;敦駿騰達案中,騰達公司生產了內含“虛擬 web 服務器”一經用戶使用就能夠再現原告專利權利要求 1、2 的路由器;美高案中,美高公司通過內置“云發 app”的廣告終端機,利用 wifi 網絡再現了涉案技術專利。
進一步分析,四個案件的侵權樣態有輕微不同,一種是所提供的被訴侵權產品實施了全部步驟,一種是實施了部分步驟,租用另外一些服務提供者提供的設備或服務,完成全部方法步驟的實施。在珠海格力案與敦駿騰達案中,參與實施的設備都由用戶所有,即被告所提供的設備在用戶的觸發下即按照技術設定實施了涉案方法專利的全部步驟,用戶作為單一主體實現了權利要求的全面覆蓋;在西電捷通案中,涉案專利被用戶所擁有的智能手機與“ap”供應者、“as”認證者三方主體共同實施,消費者控制著“ap”供應者、“as”認證者的進一步實施行為,但消費者并不知曉西電捷通公司完整的技術方案也沒有從中獲取直接的經濟利益;在美高案中,美高公司除作為廣告終端機的終端使用者外,租用 wifi 服務,購買云發操作系統,在對云發操作系統和 wifi 服務的利用下,結合廣告終端機這一硬件設備,實施了技術方案。
這兩種情形在技術層面沒有本質區別,因其可以隨撰寫方式的變化而轉換。當多主體實施的方法專利由多邊撰寫變為單邊撰寫時,所提供的侵權產品就可以從實施部分步驟轉換為實施全部步驟;重點在于設備提供者通過提供給用戶該被訴侵權產品,未實施方法專利的任何步驟,但實際上基于涉案方法專利的實施獲取了直接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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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侵權判定
一、bmc 案之前的侵權判定理論
(一)“代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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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定聯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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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我國相關專利侵權判定規則的完善建議
一、中美司法實踐對比分析
(一)對法益保護的基本傾向相同
在多主體實施方法專利侵權行為中,多主體中的指揮控制者以及提供一經客戶使用即自動觸發方法專利步驟的產品的商家,雖然沒有完整實施方法專利的全部步驟,覆蓋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征,但其指揮控制行為以及產品的提供行為在一定條件下實現了對專利實施結果之發生的實質性推動。
行為人實質性促使了他人實施專利,使得其未完全滿足專利全部技術特征的結果得以在第三人的后續行為中被完成,且對專利權人造成了無異于專利直接侵權的損失,導致原本尚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之內的行為產生了與專利直接侵權等同的效果1。在此情形下,付出勞動對技術方案進行創新,推動技術進步發展的專利權人研發過程中的付出無法在專利實施中得到回報,有生產經營目的的拆分實施人卻在專利的拆分實施中攫取了本屬于專利權人的經濟利益,這是不符合基本的公平正義的要求的。
專利制度內含公共政策功能,要根據國家的經濟戰略與社會對社會和發展的要求動態對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進行調整,保證社會公共利益不受損失的情形下也要對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激勵創新的同時,促進社會發展,面對技術發展帶來的挑戰,對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侵權判定及時作出司法回應。
(二)涉及的侵權形態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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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在行為外觀上屬于多數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在結果上,專利權人權利要求描述的方法步驟被全面覆蓋,造成了與直接侵權實質上相同的實施結果;在具體表現形式上,最終獲利并有引誘表現的實施人以及部分提供侵權產品的實施人又具有類似間接侵權的行為表現,處于三種侵權理論爭議的匯聚處。但三種侵權理論在面臨此類專利實施問題的侵權認定時,又不能完全解決,均存在一定的適用障礙。
引入“控制或指揮”標準完善直接侵權,放寬作為間接侵權的成立前提的直接侵權的認定標準和侵權專用品的條件完善間接侵權,將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根據多主體具體的實施樣態分為兩類侵權形態,分別進行侵權判定,是多主體拆分實施方法專利行為的侵權判定困境較有可行性的解決思路。第一類是被訴侵權人為無生產經營目的的用戶提供侵權設備的情形,該情形的侵權判定困境為該設備并非目前規定的嚴格的侵權專用品,實施了方法專利技術方案的用戶無生產經營目的,無法定的直接侵權的發生;對此類侵權行為的解決,建議以間接侵權中的幫助侵權進行規制更為合理,根據“不可替代的實質性作用”標準對方法專利侵權專用品進行重新定義,有利于解決間接侵權在此類侵權形態中的侵權判定困境。第二類為多主體分別實施了部分步驟的情形,在該情形中被訴侵權人實實在在地參與了技術方案的實施過程即執行了方法專利的一定步驟,控制指導其他實施人實施了剩余步驟。對此類侵權的解決,建議以“控制或指揮”標準下的直接侵權來對此類侵權行為進行規制。
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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