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遺產管理人之法律地位思考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和政治建設的持續發展,我國公民的積累財產也在不斷增加,而在公民的財產累積中會有一部分財產作為遺產而留存下來,依據遺囑和國家規定的遺產繼承法律來進行遺產的繼承和分配。但由于大部分群眾并沒有提前確定遺囑的留存來作為遺產繼承的依據,這就導致著關于遺產分配的糾紛事件不斷增加,在這一條件下,遺產管理人應運而生,其作為法定代理人幫助著繼承人進行遺產的合理分配,有效避免了糾紛事情的發生。
一、法律規定中遺產管理人的作用
(一)遺產管理人的出現
根據我國頒布的《繼承法》中的相關規定,其中第二十四條明確表明,“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爭搶。”這表明,在被繼承人去世之后,他的法定繼承人可能會出現暫時無法確認或者暫時無法到達遺產所處的地址以及所有繼承人拒絕接收遺產或者沒有繼承資格的問題,這就會出現遺產暫時沒有可以負責的人來進行管理和保護的情況。而在這種情況下,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如街道辦事處)有著優先進行保管的義務。
遺產管理人是當一個人突然死亡后在沒有提前存立遺囑的情況下,發生需要依照繼承法進行遺產的分割和分配問題時,由于在一定期間內出現缺少遺產繼承人的情況,依法對遺留財產進行保存和對順位繼承人進行財產分配的合法遺產保管和分配人員。在沒有指定人員或者指定人員不愿執行或不愿依照遺囑進行分配時,法院可以指定某人或某家銀行作為遺產管理人來進行幫助分配遺產,保證遺產都合法的分配給擁有繼承權的人員。
(二)遺產管理人在法律中存在意義
當前,遺產管理人在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繼承法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雖然其在法律中對遺產管理具有保護義務和控制權力,各個國家和地區制定的法律規定都不同,但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在進行代替繼承人對遺產行使保管義務和依法分配遺產以保障法定繼承人的權力中得到了有力體現。
目前在各個國家民法規定中確定的遺產管理人義務都比較相似,比如在德國就將遺產管理人定義為遺產繼承人的法定責任代理人;而在日本民法中,則是將未確定財產繼承人的財產視為法人,而遺產管理人就是法人代表等。不同國家對于遺產管理人在法律上存在觀點也不盡相同,依然還需要對法律責任和相關行使權力等進行更詳細的補充。
二、遺產管理人目前的存在現狀
(一)相關法律法規較少
以目前我國頒布的繼承法來說,其中與管理遺產方面有關的法律規定條例數量和內容都比較簡單,只對遺產方面做出了基本的執行人管理制度和保管人管理制度。并且這兩種管理制度的作用比較單一,只具有原則性規定,在出現遺產糾紛問題時存在一定的被動性,而且針對無人繼承遺產的詳細條款也比較少,所以出現的遺產繼承糾紛事件也越來越多,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只依靠遺產繼承人來進行對遺產的繼承分配反而容易引起更復雜的矛盾糾紛。
(二)法律政策的遺產繼承有待完善
因為我國經過長期的計劃生育形式的推廣,現在的社會結構多以獨生子女家庭的形式組成,而且也存在一些選擇不生育和沒有生育能力的家庭。如果依然按照繼承法中的遺產繼承人來推算,將會有數量難以預計的遺產無人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更多的遺產管理人來進行調解和干涉。由于我國的傳統歷史流傳下來的遺產繼承思維,遺產繼承人在原則上范圍比較小,尤其是牽扯到血緣關系的問題,產生的糾紛事件占據了很大的比例,也就影響到了其他非原則遺產繼承人的權益。
三、遺產管理人存在的必要性
(一)遺產管理人的作用
遺產管理人最為直觀的作用體現在對遺產的管理與分配,其主要依據法律法規來進行財產的管理,保證被繼承者的權益不受到損害。因為遺產管理人所行使的權力是通過法律條例保護的,所以所有的單位和個人都不被允許隨意干涉遺產管理人員的職務權力。只有當遺產管理人擁有較為充分的職務權力,才能確保其行為不受外界因素干擾,從而保證遺產不受到侵犯,落實對遺產的合理合規分配。
(二)遺產管理人的優勢
在進行遺產管理時,遺產管理人通過民法賦予具有對遺產進行占有處置和維護財產完整的權力。遺產管理人作為臨時管理負責人需要以公正的名義對遺產進行打理,方便對具體遺產資產進行盤點和計算,做出具體的遺產賬冊。并且在發現遺產被他人侵占時可以要求返還,在結束對遺產進行管理和清算工作后可以快速的和遺產繼承人和債權人進行交接清算。
在對遺產的清算管理工作結束時,遺產管理人需要根據遺產的繼承人和財產債務情況以及稅務和管理等費用進行對遺產的分配工作,然后提交到法院進行審核,法院審批通過后開始實行。如果有涉及利益的人員對遺產管理人公布的遺產分配方案有意見,可以通過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但是不可以強行干涉遺產管理人根據公布的方案進行的分配工作。所有的遺產都不能以無人接收資產的形式一直存留,避免成為資產管理人永久的工作。法律政策為遺產管理人提供了對資產進行合理處置的工作權力,可以在保證價值的基礎上合法分配資產物品。保證了遺產物品的安全,也為遺產繼承人的繼承權益提供了保證。
(三)保護遺產繼承人的財產權益
遺產管理人具有保護遺產繼承人財產權益的作用,尤其在出現一些較為特殊的情況時,如:出現部分繼承人強行違法侵占遺產時,遺產管理人嚴格依照相關制度和規定進行遺產管理,保證遺產分配的合理合法性,維護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合法權益。
(四)搜索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被指定后,應立即開始搜索遺產繼承人,同時在最大程度上保障遺產繼承人的繼承權益。在繼承人出現后遺產管理員對繼承人的繼承資格進行核實,核實后依據針對遺產清算所定制的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工作。如果在繼承人出現以后,同時有別的人員提出和被繼承者具有親戚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情況,影響到合法繼承者的正常繼承權力時,遺產管理人員可以代替繼承人與產生遺產分割糾紛的人員進行調解和處理,保護繼承人的不受到困擾。
四、提高遺產管理人在法律上所處地位的措施
(一)取得法律程序的支持
考慮到我國關于法庭審判的模式基本固定,為處理家庭糾紛重新劃分新的具有家庭審判性質的法庭以及檢驗遺囑真實性難度太大,可以考慮設立負責進行遺產管理審判的法官,根據遺產糾紛事件的具體遺產價值和當事人對遺囑分配的認同率,讓法院選擇合適的人或者單位作為負責調解遺產糾紛的管理人。并且也可以向其他國家或地區學習,根據具體遺產價值的額度,結合國家民眾的平均收入水平來定制標準依據,再選擇具體方案來確定遺產管理人的人選。
(二)明確遺產管理人的法律義務
在民法典中,對于繼承法的法律規定比較細致,但是目前由于實際事件的復雜性,所以為了保護被繼承人和遺產繼承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可以考慮補充一些人性化的應對措施。
比如在確定遺產管理人后,繼承人可以選擇與其進行具體溝通交流,簽署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合同,合同內具體寫明約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內容。
(三)選擇專業機構和人員來做遺產管理人
因為目前社會發展的速度很快,改變了很多人們積累財產的方式,比如除了常見的工資獎金和房地產投資,還有證券投資交易和股票債券等等,需要了解一定的專業知識。所以可以選擇專業機構和相關的專業人員進行代為管理,防止出現錯誤判斷投資形式影響遺產的正常繼承。
(四)選擇專業機構介入進行遺囑的自主意愿分配
因為大部分人們都是受到傳統觀念的思想影響,對于提前規劃自己的身后事問題可以說是諱莫如深,但是也因為這樣的觀念存在,所以在人們去世后,容易出現遺囑分配糾紛的事件,如果提前做好遺囑的分配,選擇專業的機構來代為定制遺囑內容,根據自身的意愿來完成遺囑的規劃,這樣可以保證自身的財產不會有疏漏,避免產生額外的糾紛和財產損失。
(五)繼承人不得撤銷遺產管理人的職務
為了保障對遺產管理人對于遺產進行合法清算和管理工作,在遺產管理人的正常工作范圍內,繼承人無權對遺產管理人的工作進行干涉或者解除其職務,如果繼承人可以隨意撤消遺產管理人員的工作,那么對于整個國家法律的遺產繼承法都會造成極大的影響,所以直到將遺產進行徹底清算,各類稅務費用等全部結清后,余留的遺產才可以全部交接給繼承人。
五、結語
我國對于遺產繼承的糾紛事件的調解和處理措施依然還在不斷進行更新和改良,遺產管理人依照法律規定對遺產繼承人進行權益保障,相信后續有關遺產管理人的法律條例和遺囑繼承的有關制度都會逐步進行完善,怎樣為所有合法繼承人或債權人做到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國家走上更加明確和完善的法治體系之路的方向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