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完善策略思考
本文是一篇mpa論文,筆者認為高效及時的政策反饋可以使政策決策者及時了解到當前政策的實施情況,對于提高政策質量大有裨益。因此應重視定期反饋當下政策實施的效用,并對反饋的結果進行分析,分析政策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缺陷,以改進完善后續政策,為政策的優化提供依據。
第一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及研究意義
1.1.1研究背景
我國擁有占地多達3.9億公頃的廣袤草原,其面積在國土面積中所占比例達到40.9%,在我國陸地生態系統覆蓋面積中居于首位。內蒙古的天然草原面積所占空間為13.2億畝,其所帶來的影響至關重要甚至無以取而代之。首先,草原充當著生態自然屏障的角色,有防風固沙、氣體調節、保持水土、涵養水源等重要作用;其次,草原也是地球生命力的支持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使地球上豐富的遺傳基因信息得以保存,為不同的物種提供適宜的生存環境,亦為整個自然界及物質文明的進步提供資源;再次,草原是民族文化精神及人類發展的搖籃,是鑄牢民族共同體意識、維持民族地區安定團結的關鍵出發點。
但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囿于人類掠奪式地開墾使用草原資源,同時沙塵暴、干旱、高溫等種種自然現象頻發,造成草原資源受到嚴重損傷、草原生態平衡遭到破壞,具體體現在草原的植被覆蓋率加劇降低、草原退化程度逐漸加深等方面。草原的退化致使牧區畜牧業生產及牧民生活生計等方面問題的滋生,進而引致關乎社會、經濟、生態等多個層面的問題,對內蒙古牧區的安定與發展等產生了消極影響。在適宜的范圍內正確使用草原資源,復原草原的生態、經濟、社會功能,調整草原的平衡狀態,是加速牧民增收致富、促進畜牧業發展升級的持久之計。因此,務須通過合理的舉措開發和利用草原。
近年來,我國政府已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法規。2011年,中央政府首次創設了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是我國于草原牧區推行的一項資金投資力度、覆蓋面積等均居首位的生態補償政策。補獎政策已推行至第三輪,政策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仍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需要進行進一步的研討分析,如何完善當前政策是急需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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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研究現狀
1.2.1國內研究現狀
(1)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意義
侯向陽(2008)認為生態補償有益于達到草原保護、永續利用的目的,是加速農牧民增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手段。包曉斌(2015)認為內蒙古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對于轉變畜牧業生產方式、改善生態環境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能夠推動草原地區生態更加平衡。孫雪(2019)提出完善草原生態補償相關法律可以保證修復草原、保護草原行為的公正公平。
(2)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實施成效
包曉斌(2015)提出在政策落實后,草原生態環境有所好轉,退化程度得到有效控制,草原牧民的日常活動與生態環境的保護基本實現相互配合中的發展進步。路冠軍(2015)采訪收集了牧民對于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滿意度,多數牧民對于政策的推行落實持有較為肯定的態度。政策的落實緩解了草原的負擔,草地資源日趨綠色,提升了畜牧業的競爭力,有利于民族地區社會的和諧穩定。楊春(2019)針對草原生態、牧業生產和牧民生活三個角度闡述了政策實施的成效,首先在對草原生態的影響方面:天然草原生態有所恢復,天然草場生產力有所提升,減輕了草場環境承載負荷;其次政策對牧業生產的影響表現在:畜牧業水平有所提升,加快了現代化建設的步伐,短期來看牧業產出基本穩定;再次,對牧民生活的影響體現在:牧民經濟利益提升,更多勞動力得以解放,就業渠道有所拓寬,資金支出結構有所變化。董麗華(2019)認為政策的實施有效促使農牧民收入的提升,為農牧戶收入增設新路,解決了牧戶的生計問題,調動了農牧民的積極性。同時草原生態補獎政策實施后,也鼓勵推動了大量養殖牲畜的牧戶由以往的傳統小戶散養等飼養方式更改為完全舍飼養殖的飼養方式,牧戶的養殖更加趨于規模化、精細化。潘建偉(2020)認為,首先,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對草原生態環境的影響表現在:通過不斷地開展保護建設,促使草原生態有效改善,牲畜存欄量下降,草畜逐步平衡,草原補獎政策的實施控制并減少了干旱對草原生態所造成的傷害,牧民形成了自覺保護草原環境的意識,維護草原生態的積極性和責任意識有所提高;其次,對于牧區畜牧業的推動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改變了政策實施前較為傳統落后的生產及經營方式,畜牧業趨向現代化高質量發展;再次,政策的推行也提升了草原牧區牧民的生活水平和質量:牧民收益提升,處于生活困難處境的家庭數量持續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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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相關概念和相關理論
2.1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相關概念
2.1.1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是一種調節生態及其保護者、使用者之間的關系與平衡的行為。是指為了實現保護環境資源的目標、推動維系生態環境的做法、實現生態資源的永續利用,基于受益者付費、破壞者付費的原則,對那些因保護生態環境而產生損失的相關主體進行相關的補償,從而有效激勵人們保護生態資源的積極性。生態補償具有以保護生態為重點、區域性明顯、涉及主體數量較多的特點。
2.1.2草原生態補獎政策
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是指擁有草原資源所有權的主體或因草原資源獲益的主體,為那些在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的過程中受到損失的主體給予補償,即針對因保護草原資源及生態環境而產生生產或生活方面損失的牧民給予技能、資金補償獎勵以及政策方面的傾斜優惠,進而推進草原生態與牧民生產生活協調發展的一項綜合政策。我國于2011年開始在全國范圍內的八個草原牧區正式推行落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通過實施政策以減弱草原的被破壞程度,防止進一步退化受損。
2.1.3草畜平衡
草畜平衡是指年度草場面積及其產草量與放養牲畜羊單位數量之間的動態平衡。即以草定畜,在一定時期內牧民所放養牲畜對草地的需求與所在區域內的草地生產情況保持動態的平衡,從而合理控制放牧強度,保持草地資源的質量,保障草原的永續利用。
2.1.4標準畝
標準畝即平均每飼養一只羊所需的草地面積,其系數為一。內蒙古自治區在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時將標準畝作為補貼的基本單位,標準畝系數的大小與該區域草地承載牲畜能力成正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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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相關理論
2.2.1公共物品理論
公共物品可以理解為,每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并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物品消費行為的減弱,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
草原屬于公共物品,具備公共物品的特點。人們都有權對草原資源進行利用,無法阻止他人享受草原資源,且每個人都想在使用草原的過程中獲得最大的利益,在草原保護方面存在“搭便車”的心理,導致草原這一公共物品出現供給問題,造成了草原被過度利用、遭受嚴重破壞的結果。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可以有效限制人類對草原的掠奪式利用,鼓勵保護草原的行為,從而實現草原資源的保護,促進可持續性發展。
2.2.2外部性理論
外部性是指某個主體在進行生產或消費活動時,造成其他主體遭受損失或獲取收益,且發出這種行動的主體并沒有付出代價或從中獲益。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負外部性兩種類型。
草原的各種生態功能造福了社會、凈化了環境,體現出了正外部性;而人類對草原的掠奪式利用等破壞性行為造成草原生態的惡化則體現了負外部性,且制造這些負外部性的主體通常沒有承擔其責任。在草原的利用和保護中,若獲益主體沒有進行付費,保護草原的主體未得到補償,將削弱人們保護草原生態的積極性,無法實現對草原更好的保護。通過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則可以消除這種外部性,外部性理論為推行此項政策提供了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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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概述
3.1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提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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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國家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補償內容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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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內蒙古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實施現狀
4.1內蒙古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目前取得的成效
4.1.1草原生態系統持續恢復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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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牧民收入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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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內蒙古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5.1政策內容不夠合理完善
5.1.1補償方式單一,只注重資金補償
現階段草原生態補償方式主要是以資金補償為主,雖然也涉及到了其他補償類型,但占比過低,并沒有發揮出實與有力的效用。整體而言,自治區內當下依舊缺乏多元的補償形式。只注重資金的補償方式過于單一,只能勉強保證牧民的收入不減少,但并不能完全彌補牧民在政策實施中所形成的損失以及實現牧民收入增長的目標。政策實施前牧民以放牧的方式提高家庭收入,但現今受到政策中草畜平衡和禁牧要求的影響,導致每個牧戶牲畜數量減少,甚至無法繼續進行牲畜養殖的生產活動,使牧區存在大量閑置勞動力,并且加之近幾年的通貨膨脹及物價上升等因素的影響,牧戶的家庭經濟壓力與日俱增。部分牧民也會由于自己的損失過多,接收到的補貼過少而產生對政策的抵觸心理,不愿配合政策的實施。同時,牧區的牧民除資金外也面臨著教育、醫療、技術水平等方面的大量需求,因無法滿足此類需求而會影響政策的實施效果和效率。因此,基于這種情況,單一的資金補償已經不足以彌補牧區每個家庭的損失,不能很好地幫助牧戶緩解各項壓力。由此可見,運用多種補償方式對牧民進行補償提高牧戶家庭收入是十分必要的,不僅可以為牧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可以增強牧民對政策的配合度、支持度。
政策補償是補償方式中的基礎、先決條件,資金補償提供資金的支持,教育和醫療補償有助于提升政策實施的效果和效率,物資補償也是強大的后備力量。完善多樣化的補償方式勢在必行。
5.1.2補貼標準低,補償金使用效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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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完善內蒙古草原生態保護補獎政策的對策建議
6.1優化完善政策內容
6.1.1完善多樣化補償方式
生態補償方式包括資金補償、政策補償、實物補償、智力補償。補償方式是踐行落實草原生態補獎的渠道,政策踐行的效用與補償方式的選定密切相關。當前,資金補償是內蒙古實施草原生態保護補獎的最主要的補償方式,補償方式多樣化的實現勢在必行。
(1)重視智力補償,進行技術培訓
長期以來牧民依賴于粗放型的牲畜養殖方式,舍飼、半舍飼和圈養方面的技術能力較為薄弱,無法滿足當前的政策要求,需對牧民進行一定的技術培訓,引導牧民轉變養殖思維和方式,提升牧民自身可持續的生計能力。政府應緊密結合當地特色與資源,明確培訓標準和方向,定期在牧區開展相關培訓課程,優化建設培訓中心、技術推廣機構,將線上線下結合授課與帶領牧民實地考察相結合,引導牧民學習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經驗,做到牧區技術培訓長期化、常態化。同時,通過在技術培訓中選拔優秀示范牧戶,進行一定的獎勵,充分發揮示范牧戶帶頭作用,激發牧民參與培訓、提升技能的積極性。
(2)注重實物補償,降低養殖成本
內蒙古不同地區之間草原的產草能力有所不同,一些干旱少雨的地區草場生長較差,難以通過打草為牲畜提供充足的飼草料,而外購的飼草料成本又較高,偏低的補償收入并不能夠緩解牧戶較高的養殖成本。因此,可以通過實物補償的方式,為牧戶發放飼草料,提供飼草料基地、棚圈建設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實物補償,避免牧戶陷入銀行貸款-以補貼還款-再次貸款購買飼草料的惡性循環,從根本上解決養殖成本問題。
參考文獻(略)


